上海怎么养狗?
根据《上海养犬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
2、有独户居住条件;
3、无饲养禁养犬只记录。
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二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类留检所(犬类留检所是市政科设在公安部门专门负责对无主、流浪、弃养等犬只进行留检的场所)。
申请养犬的个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自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证》期满前办理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