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入境有什么要求?
一、检疫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实施检疫和监管制度。 进口动物及其产品在申办检验检疫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一)进出口经营权证明材料;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五)《进/出境货物报检单》并盖章签字;
(六)进口饲料的供货单位出具的配料表、生产厂和质量检验合格证。
出口动物及其产品在办理检验检疫手续时需提交以下内容:
(一)进出口经营权的证明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报检单位授权函原件(注明报检代理关系的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原料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并盖章签字。
以上各类材料需提供原件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二、现场检疫 (一)进口肉类、水产品、奶制品、蛋制品等需要实施现场检疫的项目,检疫工作人员应查看货物的产地来源以及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证照是否合法有效,查验货物包装是否安全、可靠,并根据检疫要求和标准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口动物源食品、化妆品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办理放行手续。 (三)出口动物源性初级加工品应具有境外客户指定供应商的证明;具有出口产品原料产地证明和产品加工工艺说明;同时,应当如实申报生产加工过程所使用各种原辅料的名称、数量、产地等情况。
(四)出口其他类别的农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由有关机构签发的出口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卫生检疫证书。
三、检疫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农产品准予通关放行;对来自检疫不合格动物的农产品,签发《动植物检疫处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对检疫不合格的农产品采取何种方式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处理,并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