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领养协议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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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效力,但是实际操作中很难操作。 首先,从协议本身来说,它是一式两份的,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从实际作用上来说,它是很有限的,因为协议的内容可以由双方自由决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是有效的。而真正发生纠纷时,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双方的约定事项和事实情况,协议反而不占主要地位。但如果双方约定了某些事项,但此后又发生了纠纷,没有达到约定的目的,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会根据这些未达成约定的事项来判决。

另外,很多领养人在办理领养手续时,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往往把自己本该享有的权利放弃,将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承担起来,从而在日后与救助人产生纠纷时让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以《北京市小动物收容所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或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则规定:“被收养的小动物死亡的,收养人应及时通知原审批机关”。

事实上,我们遇到的救助人因为被领养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的案例并不少见,比如有的因认为对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如不及时转送新的住所地、不定期探望等)而要求撤销收养关系;还有的则以“恶意遗弃罪”或“故意伤害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对方可能辩称自己已尽到相应的责任或者对方存在过错,但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且对方也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人民法院最终也会支持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这也正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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