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领养协议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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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效力,但是实际操作中很难操作。 首先,从协议本身来说,它是一式两份的,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从实际作用上来说,它是很有限的,因为协议的内容可以由双方自由决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是有效的。而真正发生纠纷时,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双方的约定事项和事实情况,协议反而不占主要地位。但如果双方约定了某些事项,但此后又发生了纠纷,没有达到约定的目的,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会根据这些未达成约定的事项来判决。

另外,很多领养人在办理领养手续时,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往往把自己本该享有的权利放弃,将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承担起来,从而在日后与救助人产生纠纷时让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以《北京市小动物收容所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或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则规定:“被收养的小动物死亡的,收养人应及时通知原审批机关”。

事实上,我们遇到的救助人因为被领养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的案例并不少见,比如有的因认为对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如不及时转送新的住所地、不定期探望等)而要求撤销收养关系;还有的则以“恶意遗弃罪”或“故意伤害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对方可能辩称自己已尽到相应的责任或者对方存在过错,但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且对方也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人民法院最终也会支持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这也正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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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动物收留之家同领养人签订领养协议的方式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至少使领养人意识到自己是做出了相对拘束自己的承诺,而非心血来潮、毫无来由地拿去,想要放弃就放弃。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也能够大大减少动物被领养后即被遗弃的概率。

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双方签订了领养协议,也并不表示协议的全部内容就必然受到法律的保障,尤其是类似于“违约金”的条款。因为就狗、猫等宠物本身来说,属于动产物权,按照《合同法》关于动产的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随着交付而转移。宠物收留之家将宠物交付领养人,领养人无需支付对价,即取得了宠物的所有权,因此宠物收留之家实际上并不能基于标的物即宠物的所有权主张“退一赔一”。

对于宠物自身权益的保护,动物保护法尚处制定之中,还不能及时补足我国法律在该方面的真空地带,宠物协议在现阶段还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建议有条件可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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